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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2执异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赵升旭与祁永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升旭,祁永贵,潘桂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异46号申请执行人:赵升旭,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祁永贵,男,195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第三人:潘桂花,女,1958年12月3日出生,2014年5月29日已故,生前系被执行人祁永贵之妻。本院在执行赵升旭与祁永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5日作出的(2017)陕0102执82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已将潘桂花(已故)名下位于西安市南二环金叶花园X座XX楼X号房产一套(产权证号:XXXXXXXXXX-XX-X-X-XXXXX~X)的房屋产权查封,期限为三年。现申请执行人赵升旭以潘桂花系祁永贵之亡妻、潘桂花的所有财产已由被执行人祁永贵全部继承为由,请求将潘桂花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因潘桂花已故,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故赵升旭之请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升旭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张建文审判员  管 毅审判员  申 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