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民初40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唐先飞与云南龙禹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楚源水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先飞,云南龙禹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楚源水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4068号原告唐先飞,女,1962年8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慈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云,女,1967年11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长沙市雨花区。被告云南龙禹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云南省峨山县双江镇练江南路下段(私人房屋)。法定代表人杨甘露。被告楚源水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298号汇富中心第A幢16楼。法定代表人杨然,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符莹,女,199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湖南省衡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富星,男,1992年5月8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先飞诉被告云南龙禹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楚源水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先飞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先飞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先飞撤诉。本案受理费6607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303.5元,由原告唐先飞负担。审判员 梁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