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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2民初32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卢兴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卢兴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2民初3240号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511号1栋4层27、28号。法定代表人:田永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小江,该公司员工。被告:卢兴春,男,生于1973年3月30日,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卢兴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卢兴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东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雨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