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026民初15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唐尚福与田阿飞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江黎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尚福,田阿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9026民初1539号原告:唐尚福(曾用名:唐尚富),男,196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越南,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现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文,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阿飞,男,199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原告唐尚福与被告田阿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田阿飞现住址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需公告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作骏审 判 员 韩泽雄人民陪审员 黄兆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金波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