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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026民初15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唐尚福与田阿飞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江黎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尚福,田阿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9026民初1539号原告:唐尚福(曾用名:唐尚富),男,196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越南,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现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文,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阿飞,男,199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原告唐尚福与被告田阿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田阿飞现住址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需公告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作骏审 判 员  韩泽雄人民陪审员  黄兆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金波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