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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执恢7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窦品梅申请执行魏顺卿、段孟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品梅,魏顺卿,段孟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恢738号申请执行人窦品梅,女,1961年7月23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魏顺卿,男,1953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段孟鲜,女,1953年6月24日生,汉族,住渑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渑民初字第2419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窦品梅申请执行魏顺卿、段孟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渑民初字第24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留锋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邵红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