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执恢7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窦品梅申请执行魏顺卿、段孟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品梅,魏顺卿,段孟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恢738号申请执行人窦品梅,女,1961年7月23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魏顺卿,男,1953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段孟鲜,女,1953年6月24日生,汉族,住渑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渑民初字第2419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窦品梅申请执行魏顺卿、段孟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渑民初字第24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留锋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邵红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