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6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黄廷宪梁小情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露,梁小情,黄廷宪,李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6刑初19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晓露,女,1987年11月29日出生于重庆市武隆区。因赌博,于2015年9月7日被武隆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四日不执行。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梁小情,女,1982年9月10日出生于重庆市彭水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黄廷宪,女,1978年1月27日出生于重庆市武隆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敏,女,1988年7月11日出生于重庆市武隆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渝武检刑诉[2017]253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8月21日起,被告人刘晓露、黄廷宪、梁小情与肖某某(另案处理)在重庆市武隆区XX镇XX路XX号XX单元XX房间内,提供4台麻将机,以打200元的“倒到胡”形式供参赌人员赌博,并按200元/桌/小时抽取“茶牌钱”。2017年8月25日,被告人李敏受黄廷宪的邀约参与,直至2017年9月6日,刘晓露、黄廷宪、梁小情、李敏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期间,刘晓露、黄廷宪、梁小情共同非法获利43300元,李敏共同非法获利36500元。案发后,梁小情退还非法获利13300元、刘晓露退还非法获利10000元、黄廷宪退还非法获利7700元、李敏退还非法获利2500元。刘晓露、黄廷宪、梁小情、李敏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晓露、梁小情、黄廷宪、李敏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刘晓露具有行政处罚记录。刘晓露、梁小情、黄廷宪、李敏具有坦白、退赃的情节。刘晓露、梁小情、黄廷宪、李敏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晓露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五百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梁小情、黄廷宪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敏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被告人刘晓露、黄廷宪、梁小情、李敏对此无异议。本院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刘晓露、梁小情、黄廷宪、李敏认罪认罚具有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晓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五百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梁小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黄廷宪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四、被告人李敏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五、对被告人梁小情退缴的违法所得13300元、刘晓露退缴的违法所得10000元、黄廷宪退缴的违法所得7700元、李敏退缴的违法所得25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六、对扣押的麻将机4台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方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