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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执11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寻录斌与南京振顺劳务有限公司、崔荣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寻录斌,南京振顺劳务有限公司,崔荣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1103号申请执行人:寻录斌,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黑龙口镇里程村2组。被执行人:南京振顺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甘家边东108号01幢305室。法定代表人:彭大洪,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崔荣成,男,1981年9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山阳县西照川镇西川村老庄组村民,现住西安市未央区团结村付34号。申请执行人寻录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111民初1221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南京振顺劳务有限公司、崔荣成向申请执行人寻录斌支付人身赔偿费用110653.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本案执行费用156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寻录斌与被执行人南京振顺劳务有限公司、崔荣成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寻录斌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效力。审判员 吴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庞大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