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5执3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董某甲申请执行王某某抚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甲,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5执380号申请执行人董某甲,女,住姚安县。法定代理人董某乙,女,,住姚安县。系董某甲之母。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81年11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姚安县栋川镇东街社区居委会金马街14号。公民身份号码532325198111230016。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姚民初字第9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王某某自2009年10月起至2027年10月止,每年给付董某甲抚养费1500元,每年的抚养费于当年10月8日前一次性付清。现2016年10月至2017年10月的1500元抚养费已执行到位,执行款已兑付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姚安县人民法院(2010)姚民初字第9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由王某某给付董某甲2016年10月至2017年10月抚养费1500元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发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