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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25执3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董某甲申请执行王某某抚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甲,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5执380号申请执行人董某甲,女,住姚安县。法定代理人董某乙,女,,住姚安县。系董某甲之母。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81年11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姚安县栋川镇东街社区居委会金马街14号。公民身份号码532325198111230016。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姚民初字第9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王某某自2009年10月起至2027年10月止,每年给付董某甲抚养费1500元,每年的抚养费于当年10月8日前一次性付清。现2016年10月至2017年10月的1500元抚养费已执行到位,执行款已兑付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姚安县人民法院(2010)姚民初字第9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由王某某给付董某甲2016年10月至2017年10月抚养费1500元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发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