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1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冯贞树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贞树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21刑初246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贞树,男,1975年6月24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县,汉族,小学文化,驾驶员,家住江西省上饶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25日被上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饶县看守所。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检察院以饶县检公诉刑诉〔2017〕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贞树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贞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5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冯贞树驾驶严重超载的赣E×××××重型自卸货车从上铅大道东侧大地加油站路口由东向西横穿道路时,与沿上铅大道由北向南行驶的黄某2驾驶并搭载黄某1、童某的赣E×××××轻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1、黄某2重伤和童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被告人冯贞树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冯贞树在现场等候处理,后经交警口头传唤自动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冯贞树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亦无异议,且当庭表示认罪,并有被害人黄某1、���某2、童某的陈述,证人胡某的证言,且有伤情鉴定意见、车辆技术性能鉴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货物过磅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归案说明、常住人口查询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贞树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超载行驶时,未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造成二人重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冯贞树有自首情节,且能当庭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贞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2018年4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蒋 煌人民陪审员 徐军英人民陪审员 冷荣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梦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