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65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宋贤杰与王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贤杰,王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6570号原告宋贤杰,男,1974年10月28日生,汉族。被告王俊,男,汉族。原告宋贤杰诉被告王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2017年10月25日,原告宋贤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宋贤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宋贤杰负担。审判员 韩伟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侯聪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