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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65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宋贤杰与王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贤杰,王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6570号原告宋贤杰,男,1974年10月28日生,汉族。被告王俊,男,汉族。原告宋贤杰诉被告王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2017年10月25日,原告宋贤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宋贤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宋贤杰负担。审判员  韩伟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侯聪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