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128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12842宋某与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12842号原告:宋某,男,1983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某,江阴市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男,1959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原告宋某诉被告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宋某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元(宋某已预交),由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培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