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7516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李保海、迟英玲与张文平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林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保海,迟玲英,张文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7516执12号申请执行人:李保海,男,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林业局。申请执行人:迟玲英,女,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海林林业局。委托代理人:李井芳(系李保海之父),男,住黑龙江省海林林业局。被执行人:张文平,男,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林业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保海、迟玲英与被执行人张文平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根据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75民终204号民事调解书的调解内容,本院执行完毕,双方均表示认可无异议。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75民终2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郭喜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