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2执保1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郭小钧与盛传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小钧,盛传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保120号申请人郭小钧,男,汉族,1980年8月22日出生,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委托代理人池力(特别授权代理),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盛传真,男,汉族,1963年8月13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申请人郭小钧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盛传真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江汉四路19号科技王广场18层170K室房屋。申请人郭小钧担保人江苏泽锐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郭小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盛传真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江汉四路19号科技王广场18层170K室房屋。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龚奉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丹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