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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160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俊锋与王新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锋,王新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16073号原告李俊锋,户籍地址:湖四川省渠县。委托代理人葛电宏,广东深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新良,户籍地址:湖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上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现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晓璇人民陪审员  吴月红人民陪审员  余生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则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