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民初160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俊锋与王新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锋,王新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16073号原告李俊锋,户籍地址:湖四川省渠县。委托代理人葛电宏,广东深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新良,户籍地址:湖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上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现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晓璇人民陪审员 吴月红人民陪审员 余生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则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