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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81执恢12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郭胜平与贾建东、杨永鹏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胜平,贾建东,杨永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81执恢1276号申请执行人郭胜平,男,1973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贾建东,男,1991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杨永鹏,男,1988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郭胜平依据(2014)神民初字第0104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贾建东、杨永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贾建东、杨永鹏偿还申请执行人郭胜平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9月9日起按月利率2.2%计算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并负担申请执行费2150元,案件受理费293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现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81执恢127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鑫代理审判员  陈会军代理审判员  李继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白凤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