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刑更5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陈杨付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杨付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刑更592号罪犯陈杨付,男,195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隆回县人。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5日作出(2010)邵中刑一初字第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杨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陈杨付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10474.5元(含已付的3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陈杨付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1日作出(2011)湘高法刑一终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原判第一项对被告人陈杨付的定罪部分,撤销对被告人陈杨付的量刑部分和第二项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的判决。认定上诉人陈杨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确认上诉人陈杨付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自愿达成的民事和解协议有效。由上诉人陈杨付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95000元(含一审期间已支付的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4月27日交付执行。2013年10月15日、2016年1月20日,经本院两次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报请假释建议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陈杨付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陈杨付予以假释。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假释提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陈杨付提请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杨付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罪犯陈杨付累计表扬5个。经湖南省娄底监狱三监区分析认为,罪犯陈杨付假释后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小。隆回县司法局建议对罪犯陈杨付适用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假释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关于对罪犯陈杨付假释的社会危害性报告、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杨付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杨付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10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飞跃审 判 员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谢雪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