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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2民初29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秦世刚与尹国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世刚,尹国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民初2902号原告:秦世刚,男,汉族,1971年出生,住禹城市。被告:尹国凯,男,汉族,40岁,住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秦世刚与被告尹国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世刚于2017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世刚撤回对被告尹国凯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秦世刚承担。审判员  赵学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文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