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2民初29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秦世刚与尹国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世刚,尹国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民初2902号原告:秦世刚,男,汉族,1971年出生,住禹城市。被告:尹国凯,男,汉族,40岁,住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秦世刚与被告尹国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世刚于2017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世刚撤回对被告尹国凯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秦世刚承担。审判员 赵学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文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