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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民初32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长春壁虎科技有限公司与陈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壁虎科技有限公司,陈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3208号原告:长春壁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徐文惠,总经理。被告:陈雷,男,汉族,1994年9月24日出生,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原告长春壁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长春壁虎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春壁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晓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