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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执恢7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朱金明、冯帮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金明,冯帮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恢728号申请执行人:朱金明,男,汉族,1974年4月19日出售,住泰安市岱岳区。被执行人:冯帮立,男,108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金明与被执行人冯帮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2)岱民初字第205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冯帮立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收取执行费8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岱民初字第20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厚忠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