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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民初108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WeiliWang与昆明市五华区惟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WeiliWang,昆明市五华区惟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2民初10833号原告:WeiliWang(中文名:王维理),男,1938年9月25日出生,国籍:加拿大,现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治韦、江妮伲,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昆明市五华区惟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0102000006738。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中路都市名园*座*楼。法定代表人:王舸。原告WeiliWang与被告昆明市五华区惟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受理。原告WeiliWang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被告昆明市五华区惟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原告委托被告管理的资金本金人民币2.5万元及该款项的资金占用利息(自2016年5月2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2、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5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律师代理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委托资金、资产(预约)咨询管理协议》,约定原告委托被告管理金额为人民币2.5万元的资金,被告为原告提供收益保障;被告向原告推荐的参考项目年收益不低于15%;委托期限为一年(2016年2月2日至2017年2月1日)。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人民币2.5万元,但被告并未对履行合同义务尽到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审查后认为,本案原告WeiliWang,其国籍国为加拿大,且本案案由系委托合同纠纷,根据我国民诉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本案属于重大涉外案件,我院无管辖权,本案依法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依法应当移送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曾凌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屠 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