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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民初40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浩达与芦鸣、凌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浩达,芦鸣,凌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4008号原告张浩达,男,198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被告芦鸣,男,1989年9月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江岸区人,住武汉市,被告凌林,女,199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望江县人,住武汉市,原告张浩达诉被告芦鸣、被告凌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张浩达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芦鸣、被告凌林明确的实际住所,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浩达的起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25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国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鑫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