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民申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寇治友与彭荣刚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寇治友,彭荣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民申3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寇治友,男,196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石嘴山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彭荣刚,男,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宁夏鑫翔集团公司董事长助理,住石嘴山市。再审申请人寇治友因与被申请人彭荣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2016)宁0202民初2446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6)宁02民终8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寇治友于2017年10月25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寇治友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寇治友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韩 丽审判员 王 伟审判员 辛爱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