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2刑初3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李生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生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青0102刑初392号公诉机关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生玉,男,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湟中县,租住西宁市城西区杨家寨村***号出租屋。2014年1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5年4月23日刑满释放。2017年6月2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二看守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7)4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生玉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艳清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生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7年1月,被告人李生玉至西宁市海湖新区海宏一号白家亭院内寻找作案目标,将被害人黄某1停放在铁栅栏处的一辆灰色捷安特牌山地自行车(型号:ATX870)盗走。后赃物追回并发还被害人。2、2017年5月中旬,被告人李生玉至西宁市城东区互助路旧货市场斜对面寻找作案目标,看见铁路乘务员公寓门口停放的被害人年某的一辆黑红相间赛斯特牌山地自行车,后将其盗走变卖,赃款挥霍。3、2017年6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李生玉在本市城东区八一路客运站附件闲逛,看见申通代理点门口停放着被害人黄某2的一辆白色捷安特牌山地自行车(型号ATX750)后将该车盗走后变卖,赃款挥霍。2017年7月7日,西宁市价格认证中心宁价认字【2017】50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捷安特牌山地自行车(型号ATX870)认定价格为2590元;捷安特牌山地自行车(型号ATX750)认定价格为2370元;赛斯特牌山地自行车认定价格为860元.以上三项价值共计人民币582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生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辨认作案现场笔录、刑事照相说明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被害人黄某2、黄某1、年某的陈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生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李生玉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生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即自2017年6月22日起至2018年2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待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并依法上交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赵宏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戈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