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8民初3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五寨县浩玥门业装饰与高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五寨县浩玥门业装饰,高某某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五寨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928民初348号原告:五寨县浩玥门业装饰,个体工商户,住所地:五寨县,经营者:管某某,男,1985年7月8日出生,现住五寨县。被告:高某某,男,1992年7月21日出生,五寨县河湾人。原告五寨县浩玥门业装饰与被告高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五寨县浩玥门业装饰经营者管某某,被告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装修家的门款、材料款6400元,并支付从2017年8月7日起至还款之日同期银行贷款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被告高某某的××苑的住宅时欠下原告门款材料款6400元一拖再拖,2017年6月6日被告高某某给原告亲笔写下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到浩玥门业门款材料6400元整,已欠三年半,在半月内给2000元,下欠的余款8月6日全给,如给不清负一定的法律责任,半月之内,如给不了浩玥门业2000元,可以向法院起诉。”现在被告还是分文未给,因此只好到贵院起诉。被告高某某辩称:我欠原告五寨县浩玥门业装饰6400元是事实。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提交被告高勇书写的欠条一份。针对原告所列举的证据,被告高某某无异议。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欠款怎么还,什么时候还。依据有效证据,结合庭审情况,本院确认以下事实为法律事实:原告于2015年给被告高某某位于××苑的住宅装修提供门及材料,款项为6400元,被告至今未给过原告钱。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五寨浩玥门业装饰为被告提供了门及材料,被告就应该及时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且被告高某某给原告五寨浩玥门业装饰书写的欠条是被告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百三十条判决如下:被告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原告五寨浩玥门业装饰门款、材料费6400元整,并支付从2017年8月7日起至还款之日的利息,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高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张恒荣人民陪审员米满宏人民陪审员刘劲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路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