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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1民初31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西平金粒粮食购销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平金粒粮食购销集团车站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平金粒粮食购销集团有限公司,西平金粒粮食购销集团车站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调 解 书(2017)豫1721民初3147号原告:西平金粒粮食购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平县柏城镇交通路北段路东。法定代表人:佟永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静,女,该公司职员。被告:西平金粒粮食购销集团车站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平县交通路北段路东。法定代表人:李俊凯,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户平安,西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西平金粒粮食购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平金粒粮食购销集团车站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3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7月30日,被告因资金短缺向原告借款23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拒还,拖欠至今。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2017)被告借原告款23万元,于2017年10月30日前偿清。(2017)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被告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既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金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 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