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117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11723江阴凯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临清市润中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凯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临清市润中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11723号原告:江阴凯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徐霞客镇马镇东街(许巷上55号)。法定代表人:许梦妮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华芸,无锡市惠山区新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临清市润中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康庄镇庞维村。法定代表人:刘冬冬,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凯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清市润中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江阴凯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临清市润中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凯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临清市润中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凯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45元(江阴凯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凯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包 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晓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