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申6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李某1继承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申69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李某1,女,196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现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传恒(系李某1之夫),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勇,江苏楼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李某4,女,195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现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帅同有(系李某4之夫),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原审原告:李某2,女,195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现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原审原告:李某3,男,195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原审被告:李某5,女,194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再审申请人李某1因与被申请人李某4及原审原告李某3、李某2��原审被告李某5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5民初90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李某1以其与李某4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某1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1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吴 军审判员 邹小戈审判员 杜 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龚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