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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81执14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冯新国与李树、高文明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新国,李树,高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81执1402号申请执行人冯新国,男,1970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李树,男,1967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高文明,男,1966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新国与被执行人李树、高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神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神民初字第017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2月4日至2013年3月12日止,共计86000)被执行人李树、高文明承担连带责任,由被执行人李树、高文明负担案件受理费7090元及申请执行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另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由法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李树账户共计408000.98元(包括案件受理费7090元及执行费4370元);二、案件受理费7090元及执行费437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神民初字第017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鑫审 判 员  陈会军代理审判员  孟 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小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