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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刑更5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杨学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学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刑更591号罪犯杨学辉,男,198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北河庄镇东陈二村4队。现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日以(2015)榆刑初字第004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学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又9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未缴纳),本人不服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2015)榆中刑二终字第00085号终审判决,对本人维持原判,刑期执行自2014年12月4日起至2026年9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9月10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7年9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杨学辉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学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5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学辉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学辉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6年3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月霞审 判 员  齐进飞代理审判员  李委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白园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