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24财保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劲、冉先权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劲,冉先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24财保2号申请人:王劲,男,197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陵县。被申请人:冉先权,男,197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陵县。申请人王劲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冉先权在金融部门的存款1200000元,申请人王劲以其在湖北江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市支行的1200000元存款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冉先权在金融部门的1200000元存款(账号:62×××02,开户银行:湖北江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市支行;账号:62×××56,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江陵县支行),期限为1年。二、冻结申请人王劲在金融部门的存款1200000元(账号:62×××76,开户银行:湖北江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市支行),期限为1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王劲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 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柳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