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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吴巧辉与刘伟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巧辉,刘伟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5民初179号原告:吴巧辉,女,198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朋,莱西昌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伟健,男,198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住所地平度市海尔路1号兴邦杰座4楼。负责人:战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富、林瑞花,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巧辉与被告刘伟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巧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朋、被告刘伟健、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富、林瑞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巧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医疗费17635.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0元(17天×20元/天)、误工费15746.12元(147.16元/天×107天)、护理费11331.32元(77天×147.16元/天)、残疾赔偿金80740元(40370元/年×20年×10%)、被抚养人生活费16933.8元(26052元/年×13年×10%÷2)、鉴定费1600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车辆损失14728元、施救费500元,共161355.14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16日,原告之夫韩兰顺驾驶鲁B×××××载原告于荣潍高速212KM处与被告刘伟健驾驶的鲁B×××××号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伤并车损,原告受伤后入莱西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被告所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刘伟健辩称,车辆车主和驾驶是我,但是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辩称,涉案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30万且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我公司同意赔偿合理损失,诉讼费、自费药、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理赔范围,我公司不同意赔偿。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5日9时30分,被告刘伟健驾驶鲁B×××××号车辆沿着荣潍高速由东向西行驶至荣潍高速上行线212KM+600M处,与原告丈夫韩兰顺驾驶鲁B×××××号车辆载原告刮碰发生事故,被告刘伟健车辆前部受损,韩兰顺驾驶的车辆后部受损,原告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刘伟健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韩兰顺和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原告受伤到平度市人民医院门诊检查,支出门诊费用492.64元,后入莱西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7天,支出医疗费16897.26元,诊断为:右膝滑膜皱襞综合征,右膝内侧半月板损伤二级。出院医嘱:循序渐进进行功能锻炼,继续休息两个月,每周到关节创伤外科门诊复诊。2016年10月8日,莱西市人民医院门诊部为原告出具诊断证明,建议原告继续休息两个月。原告住院期间由其亲属护理,护理人员职业为工人。2016年11月9日,原告吴巧辉委托莱西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护理情况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于2016年11月23日出具鉴定意见为:吴巧辉的损伤程度为十级伤残;护理时间建议为:30-60天。原告为此支出鉴定费1600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申请本院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对原告手术治疗膝关节滑膜皱襞综合征与本案交通事故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鉴定,本院委托烟台正禾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于2017年5月19日出具鉴定意见为:原告因伤致右关节损伤,目前遗留关节活动功能轻度受限不构成伤残。右膝关节滑膜皱襞综合征与本次交通事故之间存在临界型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40%-60%。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支出鉴定费2900元。鲁B×××××号车辆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30万且不计免赔,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鲁B×××××号车辆登记在韩兰顺名下,原告支出维修费用14728元和施救费500元,韩兰顺与原告系夫妻关系,韩兰顺向本院书面同意由原告主张该车辆的维修费用和施救费。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莱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平度市人民医院门诊病历,门诊收费发票、莱西市人民医院门诊病历、住院病案、住院收费发票、费用明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本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据,及法庭审理笔录和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为凭。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刘伟健驾车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受伤和车辆受损,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因涉案车辆鲁B×××××号车辆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30万且不计免赔,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负有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和按照商业保险合同约定直接向原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的义务。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车辆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及其护理人员均为城镇户籍,其主张按照147.16元计算误工和护理费用过高,本院酌定以按照119元/天计算为宜。原告主张交通费,但其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右膝关节滑膜皱襞综合征经鉴定机构鉴定与本案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40%-60%,本院酌定参与度按照50%计算为宜。原告委托鉴定机构鉴定的护理时间为30-60天,本院酌定按照45天计算为宜。现原告因该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有:医疗费17389.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0元(17天×20元/天)、护理费5355元(119元/天×45天)、误工费9163元(119元/天×77天)、车辆损失14728元、施救费500元。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17729.9元,按照参与度50%折算后为8864.95元,未超出交强险医疗费10000元赔偿限额,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共计14518元,未超出交强险死亡伤残110000元赔偿限额,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4518元。车辆损失、施救费共计15228元,超出交强险2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2000元,超出的13228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综上,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共计应赔偿原告损失38610.95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吴巧辉损失38610.95元;二、驳回原告吴巧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4元,由吴巧辉负担1381元,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负担383元;原告预交的鉴定费1600元,由吴巧辉负担800元,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负担800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预交的鉴定费2900元,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负担725元,由吴巧辉负担21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晓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雨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