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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民初88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郭长奎与张超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长奎,张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8859号原告:郭长奎,男,1992年07月0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张超,男,1986年0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长奎诉被告张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长奎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张超价值58000元人民币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郭长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查封或扣押被告张超价值58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峰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阮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