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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民辖终3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福建省兴雅达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郑州玖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省兴雅达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郑州玖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亮,安阳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辖终3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兴雅达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宦溪经济发展中心二楼。法定代表人:赵若兴,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玖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22号C15号楼1-3层22号。法定代表人:周保国,经理。原审被告:陈亮,男,197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原审被告:安阳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德隆街东段广厦新苑A区4号楼4层。法定代表人:齐界。上诉人福建省兴雅达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玖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陈亮、安阳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7)豫0502民初1225号民事裁定,以本案应由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同一个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原审被告安阳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河南省××文峰区,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福建省兴雅达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 伟审判员 李 颖审判员 巩志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芳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