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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行申9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彭明全审判监督行政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7)京行申902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彭明全,男,195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古湖街道康复中路***号。彭明全因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终审法院)作出的(2017)京02行终16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起诉条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彭明全向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分局(以下简称天安门公安分局)申请公开的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其据此提起的请求撤销天安门公安分局作出的天公(2016)第078号-答复告《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调整范围,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终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彭明全申请再审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彭明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