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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73民初10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化州市杨梅陈亚旺种养专业合作社与广东省化州市食品企业集团公司、化州市食品企业集团杨梅食品公司拒绝交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化州市杨梅陈亚旺种养专业合作社,广东省化州市食品企业集团公司,化州市食品企业集团杨梅食品公司

案由

拒绝交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039号原告:化州市杨梅陈亚旺种养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在广东省化州市。法定代表人:陈亚旺,该合作社社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养,该合作社监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卓汉,男,汉族,1939年出生,身份证地址在广东省化州市。被告:广东省化州市食品企业集团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化州市。法定代表人:黎东权,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柏生,广东富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化州市食品企业集团杨梅食品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化州市。法定代表人:陈志锋,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冠文,广东诚挚(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化州市杨梅陈亚旺种养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广东省化州市食品企业集团公司、化州市食品企业集团杨梅食品公司拒绝交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协议解决相关纠纷为由,于2017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化州市杨梅陈亚旺种养专业合作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化州市杨梅陈亚旺种养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化州市杨梅陈亚旺种养专业合作社负担。审 判 长  刘 宏审 判 员  谭海华审 判 员  朱文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黄榆岚书 记 员  郑 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