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128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德明与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明,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12890号原告:张德明,男,1972年2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剑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勤,北京市惠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路二段95号。法定代表人:杨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霜,女,汉族,1989年10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俊,男,汉族,1969年2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原告张德明诉被告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后,2017年10月25日,原告张德明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德明申请撤回对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明撤回对被告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61元,由原告张德明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高清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