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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民初90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永平与被告陕西紫苹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长安路分公司、孙光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平,陕西紫苹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长安路分公司,孙光明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9022号原告:王永平,男,1966年8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陕西紫苹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长安路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东段1号1B2幢1单元10601室西区。负责人:王胜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战龙,男,该公司职员。被告:孙光明,男,197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原告王永平与被告陕西紫苹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长安路分公司、孙光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2017年10月25日,原告王永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告王永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33元,减半收取466.5元,由原告王永平承担。审判员  马利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 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