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23执恢2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5-16
案件名称
金国军与李海聪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国军,李海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23执恢280号申请执行人:金国军,男,生于1997年2月4日,汉族,甘肃省景泰县。被执行人:李海聪,男,生于1998年9月27日,汉族,甘肃省景泰县。法定代理人:杨天芳(系被执行人李海聪母亲),女,生于1970年2月28日,汉族,甘肃省景泰县。申请执行人金国军与被执行人李海聪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6日作出(2016)甘04民终1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李海聪赔偿申请执行人金国军各项损失共计37765.08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6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423执恢280号案件的执行。在执行期间,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浩宁审 判 员 曾敏玲人民陪审员 张 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有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