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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6执5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兴发与柏受山、柏受军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兴发,柏受山,柏受军,唐成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6执5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兴发,男,197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执行人:柏受山,男,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执行人:柏受军,男,197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执行人:唐成寿,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2017)皖0506民初9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柏受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柏受山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柏受山在江阴农村银行的存款人民币926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继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