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6执5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兴发与柏受山、柏受军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兴发,柏受山,柏受军,唐成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6执5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兴发,男,197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执行人:柏受山,男,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执行人:柏受军,男,197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执行人:唐成寿,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2017)皖0506民初9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柏受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柏受山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柏受山在江阴农村银行的存款人民币926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继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