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726民初10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覃正权与郑土邦、郑凤英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正权,郑土邦,郑凤英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6民初1082号原告:覃正权,男,1975年2月23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石门县。被告:郑土邦,男,1952年2月24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石门县。被告:郑凤英,女,1982年12月5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石门县。原告覃正权与被告郑土邦、郑凤英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覃正权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覃正权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正权撤回对被告郑土邦、郑凤英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75元,减半收取737.5元,由原告覃正权负担。审判员 陈 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训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