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81执5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洪作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淑雅、赵汉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作华,张淑雅,赵汉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81执5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洪作华,男,1964年2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淑雅,女,1963年9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赵汉汉,男,1961年10月8日生,汉族,陕西省阜寨镇陈皮村村民,住本村1组31号,身份证号码:610421196110084618申请执行人洪作华依据生效的(2017)陕0481民初52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淑雅、赵汉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被执行人连带返还押金50000元及支付利息1925元(实际支付至本金返还完毕时止),返还预付款14260元及支付利息214元(实际支付至本金返还完毕时止),承担案件受理费86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81执5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林审判员 王新党审判员 杨豫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社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