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刑更4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颖平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颖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刑更446号罪犯李颖平,男,198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冷水江市人。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本院于2006年9月29日作出(2006)娄中刑一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撤销冷水江市人民法院(2004)冷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李颖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三年中的宣告缓刑部分,以被告人李颖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终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合并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由被告人李颖平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80000元。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李颖平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9日作出(2006)湘高法刑一终字第40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0月19日交付执行。2010年4月3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2013年10月15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报请减刑建议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李颖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减刑提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李颖平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颖平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罪犯李颖平共获得表扬7个。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颖平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是暴力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大,减刑幅度应从严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颖平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28年5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飞跃审 判 员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谢雪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