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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8601民初37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朱成玉与宁波出版社有限公司、博库网络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成玉,宁波出版社有限公司,博库网络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3733号原告:朱成玉,男,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勃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晓倩,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苍水街79号(5-1-1)室。法定代表人:马玉娟。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飞,该公司员工。被告:博库网络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文海北路359号5楼。法定代表人:徐冲。原告朱成玉与被告宁波出版社有限公司、博库网络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朱成玉于2017年10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成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朱成玉负担。审 判 长  沙 丽人民陪审员  韩国庆人民陪审员  盛 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梦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