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24执27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与梁卫平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梁卫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324执273-1号申请执行人: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被执行人:梁卫平,男,196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龙门县。申请执行人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与被执行人梁卫平罚金一案,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1324刑终7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梁卫平应缴纳罚金200000元。但被执行人梁卫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与被执行人梁卫平罚金一案中,扣划了被执行人梁卫平银行存款980.59元,经查询各金融、房管、国土等部门,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现被执行人尚在服刑中,本案的本次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 伟审判员 梁敬科审判员 龙海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赖李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