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特6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切沃过滤技术有限公司诉郭宇伟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切沃过滤技术有限公司,郭宇伟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特658号申请人:上海切沃过滤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东海村镇南2126号391室。法定代表人:韩立勇,总经理。被申请人:郭宇伟,男,199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申请人上海切沃过滤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切沃公司)与被申请人郭宇伟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切沃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浦劳人仲(2017)办字第5133号裁决,其主要事实和理由为:切沃公司注册地在上海市金山区,不属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郭宇伟未提供考勤记录,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综上,切沃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之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申请人郭宇伟辩称,切沃公司经营地址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X园XX路XX号,劳动争议纠纷发生在上述经营地址,切沃公司在仲裁阶段并未提出管辖异议且出庭应诉,故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享有管辖权;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裁决结果公正;考勤记录系由用人单位掌握,应由用人单位提供,其本人没有隐瞒证据。因此,郭宇伟不同意撤销仲裁裁决,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切沃公司的申请。本院审理过程中,切沃公司向法庭提交了2017年4月份至6月份共三个月的考勤表,用于证明郭宇伟未出现在考勤名单上,未有考勤记录,其不是公司员工,仅是兼职合作人员。郭宇伟对前述考勤表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切沃公司实行指纹打卡考勤,从来不需要在考勤表上签字,考勤表系后补形成。郭宇伟向法庭提交了七组共20页证据,包括:公司网站网页截图、快递信息打印件、公司内部微信群聊天记录、工位照片、微信聊天记录、工资条和银行流水、以及QQ聊天记录,上述证据用于证明:公司经营地址在浦东新区XX路XX号;其在公司里有办公室和办公桌,参与公司内部员工微信同事群,接受公司打卡考勤管理,按月领取工资,是公司正式员工。切沃公司对于郭宇伟提交的第一组证据中的公司网站网页截图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并确认浦东新区XX路XX号为切沃公司在浦东新区的一处实际经营办公场所,但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郭宇伟在切沃公司(包括在XX路XX号经营办公场所内)工作过;切沃公司对郭宇伟提交的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切沃公司认可郭宇伟提交的第一组证据中的公司网站网页截图证据的真实性,该网页截图信息中包含有切沃公司公开的联系信息,故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确认;因双方当事人对对方提供的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故本院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其他证据均不予确认。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切沃公司和郭宇伟之间的劳动争议属于因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以及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鉴于切沃公司当庭确认其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拥有实际经营办公场所,且在切沃公司网站上“联系我们”一栏中也显示“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产业园区东区XX路XX号”为切沃公司地址,故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切沃公司和郭宇伟之间的劳动争议依法享有管辖权。其次,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查明的事实认定双方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确定的要件,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据此作出浦劳人仲(2017)办字第5133号裁决,并无不当;切沃公司认为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证据不足。最后,虽然切沃公司提交了2017年4月份至6月份共三个月的考勤表并表示考勤表即为郭宇伟隐瞒的证据,但是切沃公司也明确表示其并没有将考勤表交给过郭宇伟,考勤表一直由公司掌握管理;鉴于考勤表并非郭宇伟掌握的证据,客观上其无法向仲裁庭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证据;且作为掌握管理考勤表证据的一方,切沃公司在仲裁阶段对于己方关于郭宇伟不是公司员工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因此,切沃公司关于郭宇伟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主张,证据不足,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切沃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上海切沃过滤技术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浦劳人仲(2017)办字第5133号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申请人上海切沃过滤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沈 强审判员 任文风审判员 李 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倪 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