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民申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侯晓燕、周长胜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侯晓燕,周长胜,孙春光,时军会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民申8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侯晓燕,女,197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枣庄市峄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长胜,男,195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峄城区。原审第三人:孙春光,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原住枣庄市峄城区,邮寄地址:峄城区邮电局宿舍南楼301号。原审第三人:时军会,196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原住枣庄市峄城区,邮寄地址:峄城区邮电局宿舍南楼301号。再审申请人侯晓燕因与被申请人周长胜、原审第三人孙春光、时军会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鲁04民终第19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侯晓燕申请再审称:本案与另一案件相同,却出现了不同的结果。峄城区法院(2013)峄商初字第888号民事案件中,周华与本案第三人孙春光存在相同的债权债务关系,都在峄城区法院,而周华通过查封孙春光所建的宿舍楼,将楼下的东首二间门市房及楼后的三个车库给了周华还债,双方执行合解,南关居委会未提异议。而本案申请人同样查封了孙春光建的宿舍楼,却出现了不能通过此种方式实现债权的不同结果。二审认定孙春光对涉案房屋并不享有合法权益,不能通过执行案涉房屋了结债务不当。被法院查封的物品,非经法定程序不能随意改变其查封时的状态,否则要负法律责任,二审认定即使涉案房屋存在被查封的事实,交付双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不影响交付行为的完成,二审判决把这一行为合法化错误。先后两份相互抵触的证据,后一证据是南关居委会有意所为,证明责任应在被申请人,没有足够证据推翻前一证据,就不能与前一证据对抗,一、二审对两份证据均不予认定错误。孙春光对南关居委会办公楼为改建、对宿舍楼是新建,孙春光所建宿舍楼地皮是作为所建办公楼的回报,或是结算方式的变通。孙春光自筹资金所建宿舍楼怎么成了居委会的了,孙春光对宿舍楼即使没有所有权,难道不享有债权或留置权么,申请人对孙春光享有债权的宿舍楼进行查封,以实现债权不对么?南关居委会与孙春光、孙春光与周长胜之间均没有关于涉案房屋回迁的协议,南关居委会与周长胜的《拆迁房屋实物兑换协议》完全能够通过办公楼一楼门市来完成,南关居委会给周长胜丈量房屋面积时孙春光离开没有签字,证明没有给周长胜房屋的意思,二审认定孙春光同意南关居委会将涉案房屋交给周长胜是明知的观点错误。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特申请对本案再审。周长胜提交意见称,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属于第三人孙春光、时军会,(2015)峄商初字第393号生效判决确认南关居委会改建工程合同无效,孙春光自始不享有涉案房屋所有权,居委会有权将房屋处分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证明涉案房屋已交付被申请人占有使用至今,被申请人有无可争议的所有权。至于交付房屋位置与原约定有出入,完全属于双方的协议变更,该交付行为并不损害第三方利益。(2013)峄商初字第888号民事裁定查封权利人周华,在原审中出具证明,孙春光告知其一楼四间房屋是回迁人周长胜房子后,解除了查封。留置权仅适用于动产,孙春光对涉案房屋即使是承建人也不享有留置权。申请人没有合法证据证明孙春光享有涉案房屋的产权,被申请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对诉争房屋享有合法产权,二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维持。孙春光答辩意见与申请人意见一致,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错误,支持申请人的再审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争议的焦点是周长胜作为执行案件的案外人就其对诉争四间门市房是否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经查,(2015)峄商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已经确认孙春光与南关居委会签订的改建工程合同无效,孙春光作为承建人未能取得建设工程的所有权。南关居委会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拆迁人,依据双方签订的《拆迁房屋实物兑换协议》、《交房履行协议》,将诉争房屋交付被拆迁人周长胜占有使用,不违反法律规定。孙春光在法院查封房产的谈话笔录中认可诉争房屋属周长胜所有,在涉案房屋已被处置完毕的情况下,周长胜依据拆迁合同取得占有房屋在先,孙春光对诉争房屋不再享有财产权益,申请人查封在后,因此申请人主张孙春光对涉案房屋享有合法权益,可以执行的理由不能成立。关于申请人主张孙春光用另两间房屋抵偿了周华,同样案件不同结果一事。经查,周华在查封包括诉争房屋在内的房产后,正是因为周长胜提出异议,法院解除了对诉争房屋的查封,才执行了另外的房产,并不矛盾。在同一单位出具的两份证据前后矛盾的情况下,原审均不予认定并无不当。综上,申请人侯晓燕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侯晓燕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廖建新审判员 张洪光审判员 杜兆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士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