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32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阿鲁阿三、廖国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鲁阿三,廖国明,乐山迪华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32执105号申请执行人:阿鲁阿三,男,1988年7月20日出,彝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廖国明,男,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乐山迪华商贸有限公司,住乐山市市中区新广场对面时代东安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32720858515U。法定代表人:刘贤彪,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阿鲁阿三与乐山迪华商贸有限公司、廖国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乐山迪华商贸有限公司、廖国明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峨边民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钧审判员 曹登金审判员 朱世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詹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