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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7执6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庆与被执行人孔庆华、谢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庆,孔庆华,谢军,杨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7执640号申请执行人梁庆,女,1966年5月生,住溧水区。被执行人孔庆华,男,1945年12月生,住溧水区太平街.被执行人谢军,男,1942年9月生,住溧水区.被执行人杨梅,女,1957年3月生,住同上。关于梁庆与孔庆华、谢军、杨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民终字17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我院在执行中组织双方进行协商,先对抵押房产进行评估,如不能按照协商时间还款,由本院对被执行的房产进行拍卖。经申请人同意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民终字174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卞 卫 明执行员 ��陈蔚执行员 朱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婷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