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1执5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陆爱由、陆保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爱由,陆保建,陆秋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果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1执573号申请执行人陆爱由,女。申请执行人陆保建,男。申请执行人陆秋静,女。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果支公司。主要负责人周松胜,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陆爱由、陆保建、陆秋静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7年9月29日,申请执行人陆爱由、陆保建、陆秋静依据已生效的田阳县人民法院(2017)桂1021民初44号民事判决书、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10民终60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陆爱由、陆保建、陆秋静赔偿损失120278元,负担申请执行费1704元。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果支公司在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之前,于2017年3月28日转入我院账号120278元赔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田阳县人民法院(2017)桂1021民初44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立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