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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22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榆林市天源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朱全斌、宋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榆林市天源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朱全斌,宋晓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2248号申请执行人榆林市天源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鑫,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朱全斌。被执行人宋晓燕。本院执行的榆林市天源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朱全斌、宋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802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朱全斌、宋晓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全斌、宋晓燕向榆林市天源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1845元;案件受理费60元,执行费70元。但被执行人朱全斌、宋晓燕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朱全斌、宋晓燕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宋晓燕名下银行存款11975元(其中执行款11845元、案件受理费60元、执行费70元,共计11975元),该款已由申请人榆林天源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领取,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毅审判员 贾海军审判员 杨文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徐徐 搜索“”